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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說話要注意,如果言行不當,被重罰也就沒什么好說的。 據法制日報報道稱,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起因是皮某在朋友圈公開對柳某進行辱罵,最終被判罰1000元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于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并配上關于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范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相應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決皮某立即刪除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并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承辦法官稱,隨著自媒體平臺的普及和應用,個人言論自由的時空范圍已被極大地拓展。新媒體在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矛盾、新問題。在自媒體平臺上,言論超出應有界限的情況時有發生。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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